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89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市项城市。
上诉人金**因与被上诉人罗**、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上诉请求:1.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再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6万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罗**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被上诉人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全部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上诉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本文书还有40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