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赵**诉被告濮阳市某甲医院、郑州大学第三附属某某(以下简称郑*三附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赵**及其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濮阳市某甲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郑*三附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2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二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赔偿二原告医疗费73711.1元、护理费12667元、营养费17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50元、交通住宿费4702元、丧葬费39451.5元、死亡赔偿金804690元,合计939941.6元的40%责任即375976.64元;2.判令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判令被告濮阳市某甲医院赔偿原告赵**医疗费9794.63元、误工费6485元、护理费4130元、营养费900元、护院伙食补助费350元、交通住宿费500元,合计23060元的50%责任即11530元;4.判令被告濮阳市某甲医院赔偿赵**精神抚慰金10000元;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20000元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26日,原告赵**因停经7月余,阴道见红、腹部发紧2小时到被告濮阳市某甲医院就诊。濮阳市某甲医院诊断为孕30周、先兆早产,安*原告住院保胎治疗。1月28日22:20,因保胎失败,原告自然娩出一男婴,但是胎盘未脱出。患儿出生后因早产、窒息被转儿科重症医学科治疗。原告因当天胎盘未娩出,且出血很多,1月29日被诊断为胎盘浅植入和贫血,进行手术和输血治疗。术后原告于2月2日出院回家休养。患儿在儿科治疗期间,2月4日早上出现腹胀、纳差,继而腹部膨隆...(本文书还有7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