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霍*因与被上诉人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24)内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霍*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24)内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15.56亩土地,并给付上诉人土地承包费损失人民币13226元(15.56亩×85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上诉人拥有1998年签订合法有效的《巴林左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记载面积为7.2亩。但实际情况是,分地时因为该土地内有赖草盘,赖草盘不能耕种,不计算在该7.2亩面积之内。承包该土地后,上诉人通过自己不断的清理赖草地,使能够耕种的面积扩大为15.56亩。该部分扩大的耕地面积虽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记载,但系上诉人实际分得的承包地,耕种面积的扩大...(本文书还有3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