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城公司)与被告赤峰美迪建筑门窗厂、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作出(2022)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告明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2023)内04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原告明城公司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内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2024)内04民再****号民事裁定,撤销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4民终****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2)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张**,红山区圣楠门窗厂(以下简称圣楠门窗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及经营者王**,被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要求二被告返还垫付款75万元,并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本文书还有4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