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2024年4月22日,被告人吴*与被害人尹某2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宁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吴*2016年、2018年赤峰市精神病防治院病历、处警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户籍信息、谅解书;证人吕*2、杨*、尹某3、吴*1、卢*、吴*2的证言;被害人尹某1的陈述;被告人吴*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本文书还有4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