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蔡县某某超市与被告新蔡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蔡县某某超市经营者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新蔡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第三人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某某超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尽快向原告交付价值250,957元的伊利乳制品系列产品(否则向原告支付等额人民币钱款)2.本案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后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尽快供货(1.黄桃燕麦安慕希259大件;2.250ml*10盒纯牛奶147件;3.205ml*12盒原味安慕希73小提;4.320ml*8礼盒畅意610小提)。事实与理由:原告在佛阁寺街某某超市经营散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等,从被告和第三人处进货销售伊利品牌系列乳制品等商品。被告和第三人均是伊利系列乳制品的县级经销...(本文书还有2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