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6100元;2.被告于**支付原告利息至款清止(暂自2014年6月30日起计至2016年7月29日为23050元,之后利息按月2%顺延计算至款清);3.被告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因给工人发工资需要,2014年陆续向原告借款16100元、30000元,共计46100元,并约定按月息3%支付利息。两笔借款均由担保人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条》各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于**辩称,当时实际借款本金拿到手是25500元,我是按5分给付利息给了一年半...(本文书还有1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