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河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23)冀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23)冀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判决,改判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律师服务费32000元整;2、上诉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23)冀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提出的律师服务费32000元之诉讼请求,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署的《公众责任保险投保单》特别约定部分第4条对“法律费用”做出了非常明确的约定,即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责限额的10%。该约定是双方自愿做出的真是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32000元,事实清楚,合同及法律依据充分。一审判决以某甲公司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不属于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由,驳回某甲公司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明显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23)冀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判决,驳回某甲公司提出的律师服务费32000元之诉讼请求,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某甲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某乙公司针对上诉人某甲公司的上诉答辩称,约定的法律费用这里并非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包括一审裁判也不是减少财产或者人身损失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应得到支持。并且上诉人某甲公司也并未提交转款的凭证,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诉人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仅以死者韩**12岁儿子的一句“我爸爸因为呛水去世...(本文书还有8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