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李*、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法定代理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束**,被告李*、天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孙**,人保景东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5年4月3日13时左右,被告李*驾驶车牌号为皖a×××××的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徽州大道公交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望江路交口南侧时,车辆碰到原告张*,致原告张*受伤。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认定,被告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无责任。原告伤情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为九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李*作为侵权人,被告天一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当赔偿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人保景东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文书还有2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