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河北省西山某某宾馆有限公司、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260510.52元;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9年10月到被告处工作,职务为绿化工人。2020年4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受伤,造成眼部受伤,当日下午送到石家庄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救治,原告被诊断为:右眼球钝挫伤、右眼结膜撕裂伤、右眼玻璃体积血、右眼视神经挫伤、右眼外伤性瞳孔*大、右眼挫伤性视网膜脉络膜病变、右眼晶体不全脱落。入院后进行了右眼结膜撕裂伤探查加清创缝合加下直肌断裂缝合术和右眼玻璃体切除术手术。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右眼受伤,造成右眼失明,已经萎缩。原告就与被告1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事,历经劳动仲裁、鹿泉区人民法院一审、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最终未能确认原告与被告1存在劳动关系。但在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本文书还有4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