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蒙en××**、车辆识别代号:×××7595,发动机号×××99);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11月共同通过网络方式向平心社区进行网络投资,被告家属知道投资事情后,与被告家属产生矛盾,原告为平息被告和其家属的矛盾向被告出具了虚假的借条,借条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982500元及利息等,之后原告也将自己的奥迪牌轿车交付**保管。此后被告就以借条向原告索要借款,因原告与被告双方不存在借贷有关系,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案涉982500元借条,经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3)内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虚构了借...(本文书还有3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