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与被告河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河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时**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于2012年3月5日以原告的名义办理的5万元贷款合同(业务号************1001000954)无效;2.被告限期消除原告的不良信息记录,恢复正常;3.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万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3日原告到新蔡征信中心查询贷款不良信息才得知,被告于2012年3月5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原告的名义办理一份5万元的贷款合同(业务号************1001000954),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贷款失信,被告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也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经济...(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