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违约利息1460元(违约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00000为基数,按出具借条时的lpr利率3.65%的4倍,从2023年6月30日暂计至2023年8月5日,之后违约利息按出具借条时的lpr利率3.65%的4倍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约定了借款交付方式,同时约定借款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止,如不能按期归还,违约利率为每月2%等内容。原告依约分两笔将10000...(本文书还有1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