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李**、第三人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马房地产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第三人鑫马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4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广厦新城**号楼**单元**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11月25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认购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被告认购第三人开发建设的位于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广***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总价款为318800元协议书签订后,第三人向被告李**出具购房款收据,并将房屋钥匙交付给被告2016年4月15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家庭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所有债务归被告负责偿还翌日,原被告双方达成...(本文书还有24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