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73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17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9日起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一批电缆,货款共计117300元。后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为此,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辩称,答辩人向原告购买价值117300元电缆属实,答辩人在2020年11月9日向原告微信转账15340元,...(本文书还有1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