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东莞市聚萃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萃阁公司”)、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吴*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12月10日、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吴**,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以及被告胡**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5年3月5日,胡**要求陈*入伙聚萃阁公司。胡**向陈*陈述,聚萃阁公司只有胡**一个股东,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若陈*入伙出资168000元,胡**同意让陈*占聚萃阁公司40%的股份,且聚萃阁公司的所有经营管理由胡**负责,胡**每个...(本文书还有2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