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女,1998年4月**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3)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上诉人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财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3)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对不合理金额合计179359.32元,依法改判;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计算方法有误,判决显失公平公正。1、本案经过鉴定,蒋**椎间盘突出的病症与事故无因果关系、无参与度,对于治疗该病情的用药和治疗...(本文书还有4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