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辩称,我不是不给他解决,我找他们公司很多次,他说隔一两天解决,没给我解决,导致我的车和驾驶证都押着呢,前几天收到他起诉我,我不理解,我不是不给他解决。
某乙财险辩称,被告贺**在我公司没有投保,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理查明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3月29日11时0分,被告贺**驾驶车牌号为冀c9××**的轻型栏板货车,沿乡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乡村道路抚宁区下庄村内路口时,与案外人张某驾驶车牌号为冀cz××**的小型客车沿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被告贺**受伤,贺**手机和双方车辆不同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秦*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贺**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张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外人张某驾驶的冀cz××**车在原告某甲财险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案外人张某因此次事故支付维修费25000元、施救费500元。张某向平安财保提出保险理赔,于2023年4月27日收到原告...(本文书还有1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