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李*以急用钱为由,骗取陈*平4.1万元。另外,李*赊欠陈*平化妆品款8768元。
3.2014年11月4日、2015年1月4日,被告人李*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杨*静18.98万元。
4.2015年3月初,被告人李*以急用钱为由,骗取朱*艳1.8万元。
5.2015年2月9日、3月2日,被告人李*以急用钱为由,骗取梁艳芳19万元。
6.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李*以还信用卡为由,骗取王*志2万元。
7.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李*以还农村信用社贷款为由,骗取念月娥10万元。
8.2013年11月4日、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李*和邹*以快餐店进货、还信用卡欠款为由,骗取王*英11.35万元。
9.2014年6月4日、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李*和邹*以“玉锦香蒸味坊”需要资金周*为由,以房产作虚假抵押,共同骗取孙*宽7.28万元。
10.2014年8月18日,2015年2月7日、17日、28日,被告人李*和邹*以“玉锦...(本文书还有1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