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作出(2023)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刘**不服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日作出(2023)内04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2)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判决被告李**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4376号民事判决的(本金260万元)共同债务人,与王*一起承担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的丈夫王*于2010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分8次共向原告借款26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经多次索要一直未还。原告将王*诉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红民初字第4376号民事判决,判令王*归还本金260万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但王*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经原告查实:原告起诉时王*虽与被告已经离婚,但离婚后被告与王*一直共同生活,所有的财产都登记在被告名下,二人离婚目的是...(本文书还有4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