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5月,香坊支行通过以物抵债协议的方式取得位于中山路**号玛克威大厦整体房产的支配权。香坊支行委托黑龙江迅达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管理该房产。该公司委派其工作人员廖淑贤具体负责。为方便对房产进行管理,2010年5月28日通过廖淑贤介绍与联系,香坊支行与新明基公司签订《玛克威大厦委托服务协议》,约定香坊支行将玛克威大厦委托新明基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事项包括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和维护公共秩序;管理期限自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服务费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为每平方米2.5元,一年费用共计138,090元。新明基公司负责代为收取大厦承租人租金,租金收取后应及时上缴香坊支行。广聚源公司系经营日用百货等商品的经贸公司。在香坊支行接收玛克威大厦前,广聚源公司既已承租玛克威大厦房间办公。2010年7月6日,广聚源公司继续承租玛克威大厦**室房间办公,并向廖淑贤缴纳了2010年7月6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7,000元,廖淑贤向广聚源公司出具了加盖新明基公司公章的租金收据一张。2010年...(本文书还有3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