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正阳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袁**、袁**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22)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袁**、袁**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置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三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袁**不是拆迁户,上诉人公司只是根据袁**、袁**的安排给袁**在金***小区安置125平方米住房一套,包含在袁**、袁**的安置份额内,袁**没有诉权。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三被上诉人签订协议,与事实不符。2、上诉人公司前期与拆迁户所签协议是代理县征收办所签,已被后来县征收办拆迁户签订的正式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取代。同一拆迁户不可能既由开发商安置,又由政府征收部门安置。一审判决认为案涉旧房改造安置协议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相互独立的合同,属认定事实错误。3、2013年6月27日,上诉人公司与袁**、袁**签订的旧房改造安置协议约定的换取新房(包括公摊面积)是“贰套”,并非“叁套”。“贰”被袁**、袁**涂改为“叁”。同一天,上诉人公司按照袁**...(本文书还有5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