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车损210038元,公估费14700元,施救费500元,合计2252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其所有的冀ca××**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车损险保额为282258.8元。2023年2月10日17时许,刘*驾驶冀c7××**号轻型货车,沿骊城大街南侧第一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骊城大街国税局西侧时路段左转过程中,与沿骊城大街南侧第一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李*来驾驶的冀ca××**的小型客车相撞,...(本文书还有2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