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亭响水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响水水泥厂”)与被告曾**、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曾**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被告曾**不服管辖权裁定,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响水水泥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曾**、威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响水水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曾**、威乐公司连带偿付原告货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1年1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欠付货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158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曾**与被告威乐公司因承***小区工程项*,向原告购买环保砖,双方没...(本文书还有2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