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亭响水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响水水泥厂”)与被告曾**、海南石琼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石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曾**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被告曾**不服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驳回曾**的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响水水泥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响水水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曾**、石琼公司连带偿付原告货款61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61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本文书还有2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