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与被告武xx、安徽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蒋*,被告中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运输费117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7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1月30日起计算到此款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下半年,被告安徽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安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巢湖市乡级2016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司夏路改建工程,由被告武xx出面在原告处购买砂石、砖等原材料用于该工程施工。2019年11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运费11710元未付,被告承诺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付清欠款。然到期后...(本文书还有1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