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李**、原审第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3)豫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杨**、李**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王*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2023)豫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为34040.45元、第三项为26368.97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仅将被上诉人更换施工材料及未做防水的工程价款扣除,没查清未做防水之后的工序均不能使用,未将该工程恢复、弥补合格且能正常用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扣除是错误的,应依法扣除该部分款项。一、根据《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智博国际价鉴(2024)004号鉴定意见书答复意见》,保温屋面部位的4mm厚砂面聚酯胎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同材性胶粘剂二道,为隐蔽工程无法确定实际施工情况。一审法院仅查明、认定被上诉人屋面防水未按照图纸施工进行施工,而防水工序属于中间工序,不做防水直接做后面工序属于偷工减料工程,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事实上施工图纸设计为4mm厚砂面聚酯胎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同材性胶粘剂二道,而被上诉人私自采用丙纶代替了sbs进行施工;这两项未施工的均为隐蔽工程,本项目还未进行最终竣工验收,如果纠正弥补被上诉人未施工的错误,必须将被上诉未做防水之后的工序即屋面瓦和外墙砖全部拆除后才能施工这两项内容,因此,被上诉人未施工及更换材料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工程款为重新拆除屋面瓦和外墙文化石的费用和重新挂瓦、贴砖的费用,而不是一审法院简单的扣除。二、一审法院认定未施工项之一外墙保温仅是保温项的部分,而事实...(本文书还有7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