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宝鸡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基房地产公司)与被告陈**、王**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宝鸡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基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石**,第三人建设银行宝鸡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基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211195.07元,并以211195.07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损失;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18年1月24日与第三人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