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史**、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2022)豫01执恢****号执行裁定;2.请求确认姜**对郑州市**街**路**号**层******停车位的所有权。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0日,河南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某某置业”)与原告姜**签订的《施工协议》,约定了河南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将嘉盛·溪畔美域的3、5、6等楼的剩余工程及商业主体工程承包给原告姜**。2017年12月30日,某某置业与原告姜**签订协议,第三条约定因需冲抵工程款,某某置业将四个车位抵顶给原告姜**。2018年1月5日,某某置业与原告姜**签订《溪畔美域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某某置业作为房产开发商,已将上述车位转让给原告姜**,原告姜**已实际占有使用。原告姜**作为利害关系人,之前从未收到关于本案的任何文书,...(本文书还有34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