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赵**、铜川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3)陕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某公司西安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并改判上诉人承担39544.72元赔偿责任;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已通过投保提示单就保险条款、免责及赔付项目等告知被保险人,且被上诉人作为正常经营的商事主体已盖章确认,一审认定上诉人免责条款未提示不生效错误。而且保险条款的内容也不属于免责条款,如果不认同那就意味双方之间未就保险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合同未成立。二、保险条款约定伤残赔偿金应按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进行赔偿只赔付8000元,不赔付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超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后续治疗费。三、赵**作为长期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人,其本人对事故发生亦有责任,应承担20%责任,不能因为购买保险就将全部的责任判由雇主承担,进而由某乙公司承担保险替代赔偿责任。
被...(本文书还有4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