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六安开发区某某超市(以下简称某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某某超市的经营者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68年,是一家集纺织、印*、后整理深加工等于一体的专业家用纺织装饰品集团公司,工艺装备体系完备,具有当代国际一流技术水平,企业综合实力在中国家纺行业名列前茅。原告享有第13432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的毛*、枕巾、浴巾、毛**,该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生产的毛*、浴巾等系列产品荣获...(本文书还有1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