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辩称,1.原告方提供的维修照片与被告提交的证据对比,很多维修部件在原告没有提供原维修部件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跟本次事故损失有必然关系,也不能完全证明是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事故碰撞部位在尾部,维修单还有前保险杠的维修明细,请法官查证。鉴于原告保险公司跟车主与4s店复杂关系,被告有理由认为维修单,有人为因素。2.被保险人转移权利给原告,原告也没有履行告知被告定损事项等,完全是原告自己定损自己维修。原告提交的维修单时间是2023年5月12日,而车辆送修时间是2021年6月24日。中间间隔将近2年时间。3.有异议的单项维修项目已经提交笔录里面,维修单工时费跟我向龙之俊丰田了解的不一致。4.我是有赔付能力的,不然也不能当时就给被保险人10000元,只是后来沟通的过程中,被保险人狮子大开口要的金额完全超出实际损失。5.请求法官判原告拿出更...(本文书还有1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