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银行辩称,一、贵院(2023)豫01执****号之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要求冻结、提取某乙公司在某甲酒店处租金175859803.98元,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解除。本案中,某甲酒店使用的房屋属于某乙公司所有,某乙公司有权收取该房屋租金,租金是可以执行的财产,某某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某甲酒店应支付的租金也系抵押财产的法定孳息。二、称某丙公司与某某银行、某乙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23)豫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某...(本文书还有9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