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青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车损不当,评估机构确认的车损数额过高,其中关于气囊的换件费及工时费整体偏高。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车辆维修发票等证据证实车辆实际修理情况。2、评估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3、保险车辆与其他机动车发生碰撞,本案应当扣除冀j×××××车辆交强险无责赔偿部分。
被上诉人张*辩称,车辆损失鉴定是由一审法院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所作,合理合法。鉴定费应当由上诉人承担。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本文书还有1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