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源某平*********(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某有*******(以下简称中国某河源分行)、一审被告严*、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存在瑕疵,法院在可联系到上诉人的情况下对上诉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判决,导致上诉人不能行使诉讼权利进行抗辩,致使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出现明显错误,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二、案涉项目已于2021年8月17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被上诉人未提交任何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被上诉人对案涉房产的抵押权已自抵押预告登记之日即2019年10月28日设立。涉案房产已于2019年10月28日办理了权利人为中国某河源分...(本文书还有3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