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23)豫1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双方口头约定的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上诉人已经按照约定将车辆交付给被上诉人,并无违约行为。上诉人已告知被上诉人该车辆系案外人刘**质押给自己的车辆,上诉人在出卖该车辆时系有权处分,该车辆是案外人刘**欠上诉人借款8万元而将车辆质押给上诉人的,且双方签订有车辆质押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刘**如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则上诉人有权转卖该车辆。上诉人将车辆交付被上诉人后,案涉车辆被某甲公司拖走,某甲公司仅留下告知函就将车辆拖走,被上诉人也没有举证证明该公司是否有权利扣车,一审法院也没有查明,故该公司的扣车行为是违法行为,某甲公司的扣车行为与上诉人...(本文书还有4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