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杜*、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20000元,误工费214.67元/天*120天=25760.4元,护理费147.72元/天*100天=147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2天=2200元,营养费100元/天*100天=10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73732.4元。二、上述损失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无责赔付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乘客座位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被...(本文书还有3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