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3)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黄**。
2.注册号:23310138。
3.申请日期:2017年3月28日4.注册公告日期:2028年6月6日。
5.标志:“中洁”。
6.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类似群:1101;1106;1109):灯;浴室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淋浴隔间等。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某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
2.注册号:1388600。
3.申请日期:1998年7月20日4.专用期限至2030年4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类似群:1109):抽水马桶;洗涤盆;尊便器;小便器;洗脸盆;洗手盆(卫生间用);淋浴设备等。
(二)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某某公司。
2.注册号:3241063。
3.申请日期:2002年7月12日4.专用期限至2034年1月21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类似群:1109):抽水马桶;浴室装置;抽水马桶;坐便器;冲水装置等。
(三)引证商标三1.注册人:某某公司。
2.注册号:7757596。
3.申请日期:2009年10月14日4.专用期限至2024年3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类似群:1108-1109):地漏;抽水马桶;浴室装置等。
(四)引证商标四1.注册人:某某公司。
2.注册号:205...(本文书还有6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