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某某公司。
2.注册号:15169624。
3.申请日期:2014年8月18日4.专用期限至2025年9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4;3506;3508):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22)第**...(本文书还有2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