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厂(简称某某厂)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某某厂。
2.注册号:16905929。
3.申请日期:2015年5月8日4.专用期限至2026年9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
(第1类,类似群:0101-0102;0104;0107-0112)工业用固态气体;工业用盐;工业用化学品;摄影用感光剂;未加工塑料;肥料;灭火合成物;淬火剂;焊接用化学品。
(第2类,类似群:0201-0207)染料;颜*;食用色素;印刷油墨;涂*(油漆);油漆;金属防锈制剂;木材防腐剂;天然树脂(原料);皮肤绘画用墨。
(第6类,类似群:0603;0607-0609;0611-0613;0622)金属建筑材料;钉子;家*用金属附件;五金器具;保险柜;钩子(金属器具);金属包装容器;普通金属艺术品。
(第10类,类似群:1001-1009)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医用特制家*;奶瓶;非化学避孕用具;假肢;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振动按摩器。
(第14类,类似群:140-1404)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表;钟;小饰物(首饰);珠宝首饰;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人造珠宝;宝石;硬币。
(第16类,类似群:1601;1605;1607;1610-1611;1614-1616;1618-1619)纸;印刷品;图画;书籍装订材料;文*;书写工具;文*用胶带;绘画仪器;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教学材料(仪器除外)。
(第18类,类似群:1801-1802;1...(本文书还有7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