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2)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某某公司。
2.注册号:42251637。
3.申请日期:2019年11月11日4.注册日期:2020年7月13日5.专用期限至2030年7月13日。
6.标志:“何典”。
7.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类似群:3301):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利**;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白*;烧酒;白**;含水果酒精饮料。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某某公司2(简称某某公司2)。
2.注册号:35536418。
3.申请日期:2018年12月25日4.专用期限至2030年8月6日。
5.标志:“词典”。
6.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类似群:3301):开胃酒;鸡尾酒;葡萄...(本文书还有2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