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3)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某某公司。
2.注册号:4344346。
3.申请日期:2004年11月3日。
4.标志:“奥普”。
二、被诉通知:商评字(2022)第****号《关于第4344346号“奥普”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被诉通知作出时间:2022年12月6日。
该通知认定:诉争商标经商评字(2021)第****号撤销复审决定书(简称第46426号决定)予...(本文书还有1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