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因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4)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某某公司。
2.申请号:48699524。
3.申请日期:2020年8月5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第11类,类似群:1105-1106;1110):冷冻设备和机器;冷却装置和机器;空调用过滤器;空气过滤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厨房用抽油烟机;工业用空气净化器;消毒设备;水净化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水软化设备和装置;消毒碗柜;饮水机;饮用水过滤设备。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三1.注册人:某某公司2(简称某某公司2)。
2.注册号:12471804。
3.申请日期:2013年4月23日4.注册日期:2014年9月28日5.专用期限至2034年9月27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类似群:110...(本文书还有4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