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陈**、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陈**、梁**下落不明,本院于2024年7月3日作出了(2024)桂072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卢**及其另一诉讼代理人周**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梁**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345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4500元为基数计算:1、按年利率6%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65%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时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2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