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一审裁定认定二者是承揽关系明显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11月13日签订《汝州龙府一期**楼断桥铝合金窗制作安装合同》、于2019年6月3日签订《某某龙府二期**楼断桥铝合金窗制作安装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第3项、第七条第(二)项明确约定被上诉人系包工包料、按图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条第2款、第29条、民法典第795条的规定,案涉合同内容符合民法典第795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又结合上诉人就本案管辖权提交的判例,该三份文书涉及的施工内容与本案高度相似,均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此,本案同样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建设...(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