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李**,被告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作款本金9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从2020年8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双方于2020年4月22日签订《协议书》,被告同意原告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退出双方合作事宜,双方经核算,由被告于2020年8月25日前将原告转账至被告名下所有款项共计人民币9000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未按期支付该款项按照月息2分计付逾期利息至款项还清为止。但截止目前,被告一直未支付欠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在2020年4月22日之前向被告实际转账金额仅为622528元,扣除被告在2020年4月22日之前已还款721...(本文书还有3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