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行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现场车辆及抽血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皖天司毒鉴字[2023]第(14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具有立功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当庭量刑建议由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本文书还有1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