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者:吕**。
原告何**与被告盘龙区某某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盘龙区某某百货商行停止侵害原告“××点”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销售含有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下架相关产品,删除相关链接;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3、判令被告盘龙区某某百货商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撤回对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获得了国家...(本文书还有1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