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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李**、辉县市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停止使用的人格权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豫078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01
  •  
  • 【案例概要】

    根据原被告诉辨意见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4年11月15日12时许,在辉县市凤辉线徐村路口,被告李**驾驶豫g×××××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驶入路左侧时,与相对方向行驶被告魏*驾驶的豫g×××××号小型轿车(车内乘坐原告吕**)发生相撞,相撞后豫g×××××号小型轿车又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告张*驾驶的豫g×××××号微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辉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魏*、张**原告无责任。肇事车辆豫g×××××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500000元);豫g×××××号微型轿车在被告华安财险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李**系被告韩**雇佣司...(本文书还有187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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