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中建公司)与被告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实习法官助理刘*俐协助审理,书记员袁*祯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洲中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68,800元;2.判令被告按总购房款总额的12%支付违约金97,425.96元;3.判令被告依法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彭*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本文书还有1710字未显示)